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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前后有几份签过字的离婚协议书,引起纠纷的,该怎么办?

http://www.lihun.org 日期:2006-11-16 15:20:42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新闻阅读次数:

 

第二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04612,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的离婚协议,协议内容:

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

3)位于上海市XXXXXXXX号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某所有;位于上海市XXXXXXXXXX室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某所有。

4    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三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04122,离婚登记之后,协议内容:

补充协议



双方已于2004612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男方考虑女方收入较少,但自愿另行给付女方人民币10万元,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现女方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于2004612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原、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根据该补充协议,男方应向女方一次性给付10万元人民币,并在30日内付清,但现时间早已超过几个月有余,男方仍不支付,故起诉要求男方支付。

 

男方则辩称:原、被告双方就离婚问题已在2004612达成离婚协议,且办理完毕了离婚。但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女方以短信等方式,向男方朋友和家人散布侮辱、诽谤男方的言语。为此,在女方这种卑劣手段的威逼下,男方不得已答应女方付款10万元的条件,因此,付款并不是男方的本意,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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