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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前后有几份签过字的离婚协议书,引起纠纷的,该怎么办?

http://www.lihun.org 日期:2006-11-16 15:20:42 新闻来源:本站 作者: 新闻阅读次数: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有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以前的离婚协议的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又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相关案例:

林某(男)与桃某(女)1998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4612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在从20043月开始协议离婚始到200412月产生诉讼争议时止,共签订过三份离婚协议:

 

第一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04512,协议内容:

1    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

3)关于房产:位于上海市XXXX路;XXXX号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某所有;位于上海市XXXXXXXXXX室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某所有。

4)关于股票和现金:男方林某名下的股票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桃某10万元人民币补偿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和现金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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